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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温州首例支持消费者咨询案获胜诉判决
    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温州奈曲家居有限公司将家具展品作为新品出售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42800元,同时向消费者增加赔偿衣柜价款(17001元)三倍金额共计51003元的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咨询人已履行完毕相关判决内容。

    据了解,2017年8月消费者陈女士为其儿子的婚房订购了位于温州大道联结福家居广场二楼A22号“胜阔家居店”的一套卧室家具四件套,总价42800元。10月8日,消费者发现收到经营者送货上门的家具产品内有杂物陈列,衣柜没有外包装,送货单上蹊跷注明“在展厅”字样,并且合格证上也没有任何型号、名称、质量等级、检验员等必要信息。消费者怀疑经营者将家具展品作为新品出售,当场与经营者进行电话交涉,交涉无果后消费者决定停止搬运,并向温州市消保委进行投诉。调解期间,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接受调解,同时又拒不履行退赔义务。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市场违法行为,该市消保委决定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咨询,并委任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担任本案消费者咨询代理人。咨询阶段,该市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其陈诉被法院采信,成为判决关键证据。市消保委认为,陈女士多次强调其订购的是新品而非样品,对此温州市奈曲家居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均未否认。同时,经营者在接受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时出具了伪造的厂家订货单,试图证明其家具为新品,存在将展示厅的样品衣柜交付于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经营者将样品作为新品出售,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法院提出退一赔三的咨询请求。

    据悉,该案系温州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咨询第一案,全程帮助和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并指派律师团成员担任咨询代理人,打通消费维权“后一公里”。同时,也对无良经营者试图利用消费者因畏惧咨询时间长、成本高放弃自己咨询诉求的心理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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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9天前 | 阿拉善浏览:11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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